來自中本聰時代的閒置比特幣錢包移動資金,挑戰關於所有權的法律主張
目錄
你可能想知道
法院是否可能依據遺失財物法,將長期閒置的區塊鏈地址之所有權判給主張人?
長期沉寂的幣被移動,對那些資產被聲稱為法律上「放棄」的主張有何含意?
主要議題
本文檢視一起近期鏈上事件:一個最早於 2011 年 11 月活動的比特幣地址在約 14.8 年的休眠後移動了其全部餘額—40.00001152 BTC。該筆轉移記錄在 2026 年 9 月 3 日的區塊 965,330,當時價值約 309 萬美元。該地址最初在比特幣市價約 3 美元時收到這些幣,意即當時的取得成本約為 120 美元。這個特定錢包曾被列入紐約一起民事訴訟中,被標示為「放棄」的地址清單,該訴訟尋求依州內遺失財物法取得數萬個錢包與數百萬枚幣的所有權。
該案件的原告列出 39,069 個匿名地址,主張那些錢包無人認領,因而可依紐約關於遺失或放棄動產的法律被佔有。原告將名單中地址的餘額彙總,估計總持有量達數百萬 BTC,並根據不同快照價格得出數千億到數兆美元的不實績估值。原告的律師試圖透過鏈上廣播包含 OP_RETURN 訊息的小額交易並發送微量輸出到那些地址,以通知錢包持有者,法院允許此舉作為針對區塊鏈地址的送達方式之一。
關注此訴訟的鏈上研究人員標記了 2011 年錢包的移動,並將傳送地址標示為「Noah Doe #38097」。研究人員計算出該筆持有的名義增值百分比超過兩百萬百分比。他們以及其他關注此案的人強調,在地址之間移動幣並不等同於出售;公開帳本條目證明了對私鑰的控制,但並不揭示身份或確認兌換為法幣。
在多數錢包移動之前,鏈上曾出現兩次法律通知。2025 年 7 月及 2026 年 5 月,原告或其代理人廣播載有法律通知頁面與案件編號的 OP_RETURN 交易。這些小額交易—每次向目標地址發送一小部分比特幣(546 聰)—旨在提供通知與回應期限。原告主張法院授權使這些傳輸成為對無法透過傳統方式找到的疑似所有人之適當通知方式。
對原告做法的反對迅速出現。一名紐約律師提交法庭之友陳述,挑戰該法律理論,主張帳本上公開的地址可見性並不顯示對私鑰的持有,且鏈上通知可能無法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法院暫時中止程序,待進一步書面意見。同時,數個被點名的地址在收到鏈上通知後變為活躍;觀察者將此類活動解讀為該些幣並未被放棄。在起訴後的數月內,數十個先前休眠的地址移動了數千枚比特幣,促使原告從其目標錢包名單中移除部分地址。
一個明確強調的要點: 從長期休眠地址轉移幣的行為顯示對私鑰的控制,因而削弱了將這些資金標示為遺失財物以主張所有權之事實基礎。
法律爭點取決於法條詮釋與程序性正當程序。原告依循允許尋獲者或主張人於採取特定步驟後取得無主動產所有權的規定。被告與法庭之友反駁指出,密碼學自我保管的架構與公開帳本的透明性使得類比傳統遺失物制度複雜化,因為所有權與保管不可與持有私鑰分離。此外,他們主張區塊鏈本身並不提供可聯絡的身份,因此在財產權利受影響時,鏈上通知可能無法符合憲法上的通知要求。
從實務觀點來看,近期錢包的移動突顯兩個議題。首先,將幣轉至使用現代輸出格式的新地址(例如使用原生 SegWit 的 bech32 bc1 地址)顯示行為者在更新保管作法同時仍掌握控制權。其次,這些移動造成舉證與管轄上的摩擦:鏈上活動反駁放棄主張,但並不證明身份或已進行出售。法院因此必須決定旨在處理實物遺失財物的法定架構是否可在不違反程序保障下調整應用於加密資產。
在司法未決之際,問題仍未定:法院是否會將密碼學保管與公開帳本視為傳統通知與所有權移轉機制的適當替代?觀察者警告,若法院支持原告,可能會形成鼓勵對看似不活躍錢包提出投機性法律主張之先例;若法院支持被告,則會確認私鑰控制的核心地位以及司法強制佔有的限制。
重點摘要表
| 面向 | 說明 |
|---|---|
| 要點 1 | 一個 2011 年的比特幣地址持有 40 BTC,於 2026 年 9 月在約 14.8 年休眠後移動了全部餘額。 |
| 要點 2 | 該地址被列在紐約訴訟中的 39,069 個錢包名單中,訴求透過州內遺失財物法與鏈上通知取得「放棄」地址的所有權。 |
| 要點 3 | 原告使用 OP_RETURN 訊息與微量輸出作為法院批准的鏈上通知;接收者被給予固定的回應時窗。 |
| 要點 4 | 被點名地址的幣移動削弱了放棄主張;鏈上轉移顯示對私鑰的控制,但不證明身份或出售。 |
| 要點 5 | 法院在考量對原告做法的法律與憲法挑戰時暫時中止程序。 |
後續…
展望未來,法律體系、技術人員與保管服務有幾個領域應進一步研究與發展。首先,法律框架需要更清楚的指引,說明遺失與放棄財物原則如何適用於密碼資產,以及替代的通知機制是否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法規現代化可能有必要以因應自我保管與公開帳本的獨特性。
其次,可在不妥協隱私的情況下證明保管的標準(例如展示私鑰控制但不揭露身份的密碼學證明)或可協助在保障憲法權利的同時達成通知需求。第三,應更廣泛推廣針對長期金鑰管理、地址遷移與遺產規劃的產業最佳實務,讓持有舊有幣的持有者有實際選項以降低未來法律摩擦。
最後,世界各地的法院將越來越多面臨加密特有的事實與程序問題。法官、技術人員與政策專家之間的跨領域對話,對於制定尊重財產權、正當程序並符合區塊鏈技術現實的持久且公平的法律回應至關重要。在那之前,曾經沉寂的錢包之鏈上活動,將持續成為法律如何適應去中心化數位資產的重要實證參考。